琐事说大不大,但因琐事大打出手而酿悲剧的不胜枚举。5月25日,管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日常小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的案件。
郑州市民李某和陶某是上下楼邻居。2011年11月22日20时许,楼下的陶某及其妻子卢某因楼上有跑步机的声音吵醒了正睡觉的儿子,于是敲开了楼上李某的家门。后来双方在此小事上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李某拿起一把菜刀砍向陶某的头部及其妻子的右手。经鉴定,陶某的头部、卢某的右手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李某称,“当时就是一时心急,就是随手拿了样东西,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刀。”
今年3月29日,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3日,被害人陶某、芦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同年5月1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之母与陶某夫妇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二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含前期垫付的医疗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主审法官说,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该案中双方本是楼上楼下邻居,本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帮忙,但却因一件小事,使一方受伤,一方既赔钱又坐牢,确实不应该。双方若各退一步,坐在一起和平解决,也不致此事发生。庭审时,被告人真诚地悔过,并对被害人深深地鞠躬,他母亲也积极四处借钱,并于调解协议达成当天一次性赔给了对方。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遇到此类纠纷时,最好能够和和气气地协商解决,切勿失去理智,用拳头“说话”,给双方都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