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每次事故都会给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健康上的损害、经济上的损失,直至导致身体残疾、生命丧失,酿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凄惨悲剧,严重妨害和谐社会的建设。笔者对该院2008年至2011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在总结特点、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2008年、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分别受理民事案件2110件、2076件、1719件、2255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分别为274件、323件、323件、361件、606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分别是12.98%、15.56%、21%、26.87%,2011年大幅增加超过2008年的二倍,且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增多。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因
自2009年起,我国汽车产销量徒增,成为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车市火爆,GDP拉升了,但交通却吃紧,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汽车消费时代,没有做好准备的何止是我们的道路交通等硬件设施,在公共政策、法律规则、用车文化等软件方面,更是捉襟见肘,汽车文明的进化跟不上汽车数量的增长,则必然带来社会隐痛,一部分人虽然拥有了汽车,但对交通规则缺乏起码的尊重,无所顾忌地闯红灯、超速、醉驾,常常酿成悲剧,不得不用血的教训来唤起人们对规则的遵守。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1、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
2、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章超载超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从事运输的车辆增多,一些客、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只顾赚 钱,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的为抢客源,违章停车上下客,甚至逆向行驶。违章超载、超高,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占的比例相当大。
3、疲劳驾车。连续驾车、疲劳驾车是构成交通肇事案件的又一重要原因。疲劳开车是最危险的,许多重大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司机疲劳驾驶所致。一些大巴司机常常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节日期间,许多人要开私家车回家,疲劳驾驶比较普遍。方向盘掌握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危,司机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迟钝一点儿,都可能酿成一场悲剧。不少惨烈的交通事故,尤其是节日期间很多事故都和司机的疲劳驾驶有关,而大巴车又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大事故
4、无证驾车。现在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人并未通过正常考试取得合格驾证。有的没有经过培训,甚至有的人驾驶证是出钱买来的。还有的情况是,自己没有车,但跟着别人开过两、三趟,再有事情时就借人家的车开,这种情况多见于农村。这类人多数不懂交通规则,驾车不系安全带,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最容易发生肇事的人群。
5、过于自信。生活中,驾驶员太过“自信”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也不计其数,自认为技高一筹,驾车如儿戏,行驶中打手机,抽烟,换音乐片,与乘车人聊天,随意超车等,这些行为会直接影响、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导致事故发生。
6、机动车机械故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些驾驶员自身安全意识不强,认为缺些装备无关紧要,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方向失控、刹车不灵、灯光不亮、喇叭不响、倒后镜没有,仍照常在道路上行车。
(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也是导致此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行人的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因行人横穿公路造成事故发生的比例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章教育处罚具有现场纠正、粘条贴单、电子眼监控、摄影录像等多种形式,可谓面面俱到,而非机动车逆行、驶入机动车道抢跑、闯红灯等违章现象普遍存在,我们的交通警察熟视无睹,毫不理睬,除协管员在主要路口协助指挥行人走、停之外,而我们为了改善交通状况花费大量纳税人钱财聘用的交通协管员又无执法处罚权,甚至连对违规者进行教育的权利也没有,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也是导致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缺乏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行为的因素之一。
(三)驾驶员准入要求不高,催生大批“马路杀手”。
驾驶执照考试不注重路面实际驾驶测试,随意压缩学习时间,驾驶技术难以保证,导致大批经验不足的“新手”上路。有的驾驶员虽领到了驾驶证,但不具备驾驶技术或经验不足,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类人多数不懂交通规则,驾车不系安全带,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最容易发生肇事的人群。
(四)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一些单位和车队对车辆实行承包经营,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对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很少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常规交通安全教育;交管部门对 违章的司机和行人处罚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机动车数量骤增而道路发展滞后,车多路少,造成交通拥挤,堵塞加重,事故隐患增多,在一些常发事故的路段没有设立必要的警示牌,有些道路的设施不完备,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不十分清楚,从预防的角度没有做到位,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建设。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抓与不抓,力度大与不大,宣传到不到位与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多少有着极 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资料、板报开展交通安 全宣传,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基本知识送进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将交通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强化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规范驾驶资格准入制度,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堵绝不合格驾驶员进入驾驶队伍 ,从根源上降低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加大对违章驾驶的处罚教育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超速、不按规定行驶、违章超车、会 车、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大吊、扣驾照力度,辅助严厉的经济处罚。严把车辆检验关,加强对上路车辆的检测,严禁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三)公平适用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要坚持对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公安交警应当勤管理、勤纠章、勤教育,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合理处罚,以收到教育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目的。
(四)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掌握缓刑标准。过多的适用缓刑会减弱刑罚的打击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无恐,对社会公众亦起不到震慑作用。 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综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只要具有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要判处其缓刑,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深,即使其进行了赔偿,也不宜适用缓刑,以体现法律、社会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态度。
(五)切实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进一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发现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不符、不齐的路段,要制订整治方案,切实落实整 治措施,进一步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标志、标线。加大乡级道路标志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路面状况,加大对道路的管理。对于一些重要的地段要加设明显的交 通标志和警示标牌,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