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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动车追尾 车主只认碰车不认撞人

  发布时间:2012-06-04 10:15:09


  一辆电动车追尾一辆三轮车,骑三轮车的原告丁老先生摔倒骨折。丁老先生说,是骑电动车的小伙被告王某把他撞倒的,起诉索赔5万元。电动车车主提出,在他追尾之前,丁老先生已经摔倒,是三轮车撞上路边的隔离墩所致。老先生摔倒后,他躲避不及,才与三轮车相撞。

  是“不慎倒地”受伤,还是“被撞倒地”?与南京彭宇案有颇多相似之处的这起交通肇事案,经我院开庭审理,在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发表处理意见后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丁老先生起诉说,2010年11月19日11时许。他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沿紫荆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走到商城路口时,被同向骑着电动车的王某撞倒,导致左胫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四大队认定,王某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在分析事故责任时,未提及丁老先生受伤的过程。拿到事故认定书后,丁老先生的家人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王某承认,两车之间确实发生了碰撞,但是,在碰撞之前,丁老先生骑的三轮车后轮与隔离墩碰撞,老先生已经摔倒在地。他躲避不及,才撞上了三轮车。他还说,丁老先生是向正前方摔倒的,稍微懂得物理常识的人都知道,从后方撞击,是不可能向正前方摔倒的。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某出示了交警队对目击证人吴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吴某说,她看到是老头先摔倒,然后王某才撞上了三轮车。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还找来了两名证人。其中一人也证明,她看到老头向正前方摔倒,然后一头栽倒在地上。丁老先生的代理人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说,老先生向前摔倒,是因为三轮车遭后方撞击后失去平衡,撞上路边隔离墩所致。

  为了准确认定案件案件事实,管城区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了9名人民陪审团成员旁听此案,征求意见。庭审结束时,陪审团认为,该案原告受伤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仅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因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认定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但对事故的形成与原告的受伤直接原因并未说明。陪审团建议,法庭在参考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应结合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事实加以认定。最终,他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并参照陪审团意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我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原告受伤住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加以证明原告的受伤系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但该份责任认定书只能证明被告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紫荆山路与商城路口北40米处与原告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该责任书既未注明原告受伤,又未注明原告受伤的原因,也未注明原告受伤与被告所骑的电动车撞到原告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所提交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只是对原告受伤后的诊断及治疗过程的一种客观记载,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交警部门未对原告是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做出认定,亦未对原告的受伤与被告骑电动自行车撞击原告人力三轮车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且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亦不予以认可,证人证言与被告答辩相互印证,因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发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案件已经生效,陪审团的参审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更加信服,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点评: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团的作用,实践证明社会效果明显,进一步证明我院在全市率先启动陪审团审理模式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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