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苑文化 -> 文学小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要意义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06-04 10:25:15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审查的尊重,也可以通过对抗性很强的庭审活动,对涉诉案件作客观、全面地了解,还可以发现本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就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克服消极和顾虑情绪。笔者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发现,部分行政首长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认为法律上并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强制性要求,是否出庭无关紧要,完全可以委托律师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有的行政首长怕案件败诉后,会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本机关的行政“权威”,甚至认为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不愿意坐被告席。对此,行政首长应当积极改变思想观念,重视、支持并参与出庭应诉。

  二、出庭时应当准时。准时出庭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作为行政首长更应如此。因为,从行政案件的原告角度看,如果被告的行政首长不按时出庭,至少在原告心理上会认为行政机关高傲自大,甚至认为“官司”已经打到法院,行政机关仍然不当回事。因此,为了消除原告的不良想法,也有利于行政机关自身树立良好的形象,作为行政首长出庭时理应准时出庭。

  三、出庭时应注意行为规范。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着严格的庭审行为规范,良好的行为规范更能体现出行政首长的优秀品格。但个别行政首长庭审过程中随意接听手机,有的在未经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自行离开被告席,给原告以及旁听人员留下了不良印象。

  四、应熟悉案情,知晓法律法规。行政首长要做到从容出庭,应当在出庭之前熟悉全部案件,知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原告在起诉时所提出的异议部分,应当仔细研究,对适用的法律,行政首长如果不能讲出适用的道理,则难以说服原告以及社会公众。

  五、庭审中应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在整个庭审中,法庭辩论是各方当事人发表己方观点及理由的最佳途径。行政首长在发表辩论意见时,应当围绕争议的焦点,突出辩论意见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避免报告式、指示式、训斥式的长篇大论,以体现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编辑点评:为加强与辖区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省法院行政庭长期以来一直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久前省政府法制办就加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出几点要求,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行政诉讼工作的质效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等,并率先落实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