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原告荀某与某县某街四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县土地1.5亩,承包期为30年,2003年1月原告就该宗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8年11月被告某县政府为建经济适用房在没有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征收该土地,在征收该土地时被告补偿原告16万元,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2011年3月4日经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56.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2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8月5日,原告荀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众所周知,执行案件难,执行政府的案件更难,如涉政府案件不能依法执结,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破环了党的形象,损害了政府的信用,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法治环境逐渐恶化。因此,在法院受理后,行政庭立即组成合议庭研究该案件,拿出了行之有效的方案。
一、慎用强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的特殊性,此类案件如若处置不当,将引发严重的负面影响。容易给外界造成政府不诚信的不良印象,影响政府机关的对外声誉,不利于招商引资等。对涉政府案件的执行,行政庭决定以协调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做到协调与强制相结合。
二、加强沟通协调
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其认识到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不仅是执行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也是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一贯原则、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争创良好信访秩序的现实需要。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和社会需要,决不是法院故意为难执行人。
三、做好思想工作
及时公开执行措施和执行进度,让执行申请人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了解政府职能部门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促成执行和解。
2011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某县政府与申请执行人荀某同时来到法院,县政府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荀某,双方握手言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点评:目前,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再三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仍有个别行政机关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对此,法院充分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能,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贯穿在整个审判执行过程中。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了监督与救济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