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一药企受“毒胶囊”事件波及,致使其他药品也无法及时向经销商供应。郑州一药品经销商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药品买卖合同,并返还药款及逾期供应药品的利息。
6月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河南某药业公司诉称,原告主要是经营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品等相关药品的销售公司,被告吉林通化某药业公司是从事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合剂、糖浆剂的生产公司。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药品代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总价为136500元好药师复方丹参片,原告在2012年4月6日一次性汇款到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在收到汇款后10日内及时向原告发货。
原告称,原告依据约定于2012年4月5日通过自己的公司账户汇到被告所指定的账户,可被告却迟迟没有发货。后来原告通过新闻了解到,被告生产的硬胶囊剂出现相关质量问题,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铬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药典标准规定。随后被告被当地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场所被查封、相应的胶囊剂等药品被查封,接受当地部门调查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所需的药品无法及时生产并供应,相应的药款也不予退还。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能解决此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相应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药款共计136500元及逾期供应药品期间的利息。
此案正在管城区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