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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兄弟六人上演“争房战”

老大尽孝多法院判多分

  发布时间:2012-06-11 11:24:57


  母亲去世后留下三套房产,但生前未留下遗嘱。于是在老人“百年”后,她的六个儿子便上演了一场“争房战”。

  6月5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获悉,老人的大儿子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其应分得较多财产。

  案情回放:

  家住郑州市的郑老太太膝下有六个儿子,其名下有房屋三套,位于郑州市布厂街附近。2010年4月张老太太因病去世,但关于三套房产却未留下遗嘱。

  于是,六兄弟便因三套房产上演“争房战”。

  陆升(化名)是家里的老大,张老太太生前的5年多时间内都和其生活在一起,并居住在其中一套房里。老太太去世后,陆升也在该套房屋里居住着。

  老二及以下五兄弟认为,陆升在郑老太太去世后,一直强占着该套房屋,不进行遗产分割。五兄弟多次向陆升协商遗产分割问题,但其均不予理会,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他们认为在郑老太太去世前的一段时间里,虽然一直与陆升共同生活,但其未尽赡养义务。

  于是五兄弟诉至法院,要求三套房屋由他们五人继承并予以分割,并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陆升不享有三套房屋的继承权。

   法庭辩论:

  法庭上,被告陆升辩称,几套房产是1992年拆迁赔偿给个人的。被拆迁前的房屋是在1982年至1987年间陆续建成的,当时建房时自己也有参与,该房屋应属自己及父母共同共有财产。

陆升说:“父亲去世后,母亲跟随我们一家生活,直到2010年去世。他们五人指责我不孝顺母亲没有根据。因我们一家人对家庭财产形成贡献较大,对父母也承担了赡养义务,2007年9月,母亲曾以口述的方式将现居住的这套房产给了我们。”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均登记在郑老太太名下,三套房产总价值为69.45万元。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郑老太太从2005年4月份至2010年4月9日一直与陆升一家居住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三套房产系郑老太太的合法财产,但其去世后并未留有遗嘱,故该房产应有其六子继承。鉴于陆升在郑老太太去世前的5年多时间内和其一起居住,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其应分得较多财产。郑老太太共留下价值69.45万元的财产,本院酌定陆升分得24万元,剩余45.45万元,应由五原告均分,即每人分得9.09万元。

  因陆升现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内,且其分得的遗产为24万元,占该房产价值33.01万元的大部分价值,故将该房产判归陆升所以较为合适,对于原告应得的份额,应由陆升折价补偿。对于另外两套房屋,法院也予以分配。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套归陆升所有;另外两套分别归老二、老四所有;老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三、老五、老六人民币10.09万元,老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三、老五、老六人民币8.17万元,陆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老三、老五、老六人民币9.01万元,老三、老五、老六共应得27.27万元,由其三人每人分得9.09万元。

 主审法官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且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应分得较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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