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老汉为人搬运一顿货物,报酬是7元钱。谁知刚拿到报酬,却突然发生痉挛“猝死”。
于是老汉的父亲朱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货主丁某、丁小某和介绍工作的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6月6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朱老先生诉称,2011年8月18日上午,他的儿子朱某,在被告的要求下,将重一吨的化工原料货物装上车,被告向其支付报酬七元钱和一盒烟,后朱某发生痉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管城一分局检验,死因为“猝死”。
原告认为,死者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朱某因从事雇主交代的工作而猝死,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法庭上,被告丁某辩称,唐某是货车司机,经常会让他来拉货,也会让他找些装卸工过来帮忙。那天拉货时自己不在现场,是儿子丁小某打电话给唐某让他找个人来装货的。那批货一共40袋,每袋25公斤,袋子很小,货物也没有什么可致人危害的物质。
丁某还说,朱某将货物搬完至唐某车上后,儿子就将7元钱的报酬给了他。朱某不是装货期间死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我们出于人道主义,当时就已经垫付了3000元钱用来运送尸体、解剖、尸检等。
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也称,朱某并非为唐某提供劳务的,唐某只是在接到丁小某的电话说让找个人来帮忙装货,他才打电话让朱某过来的;朱某是在提供劳务后死亡的,是他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并非因劳务死亡。所以唐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称,朱某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极强的劳动,无论三被告如何推脱,都与朱某的死有着必然的联系。
最后,鉴于被告唐某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