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房屋层高是4.5米,但交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可利用的层高空间是2.9米。因与合同约定相差太大,两名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6月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实际层高与约定相差1.6米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0年10月3日,她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位于郑州市紫荆山路西,房屋为钢混结构,户型为一室两厅,楼层是在二层,层高为4.5米,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78.27平方米,每平方米3350.4元,共计262236.00元,现她已全部付完房款。
“2011年年底要交房时,他们却又告知房屋应是2.9米,要求在合同上修改层高,否则不予交房。”王女士说,层高相差了1.5米,完全打乱了原来的各种计划,装修无法进行,房屋的使用规划全部无法实现,本来打算装一个夹层,现在也无法装了。
王女士认为,买房的最终目的,就是买一个自己封闭的生活空间,这个空间由面积和高度共同决定,但现在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生活空间减少了三分之一左右,严重影响了对该房屋的使用,降低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也降低了房子的价值,使她遭受了巨大损失。
她还认为,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高为4.5米,每立方米空间价值为744.5元。现房屋实际高度为2.9米,减少空间为96立方米,即减少价值为71472.00元。
房屋的价值相差很多,王女士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赔偿损失71472.00元。
与王女士购买同一楼层房屋的李女士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8759.00元。
庭审现场:被告称:自身有过错但无违约,原告计算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
6月7日下午,王女士与李女士两个庭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两个庭上辩论基本一致。
被告代理人辩称,在此次售房过程中,由于一层与二层商铺之间设有一转换层1.5米,业主可以利用的层高空间是2.9米,即图纸显示层高为4.5米,房屋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因为本公司工程部与营销部之间信息传递有误造成的失误,被告并非欺诈售楼。而且,原告所购房屋的价值并不比同期同地段的楼层的销售价格高,原告要求的以房屋的空间立方米为基础计算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和二层的10家业主签订的是4.5米,后来发现错误后,在和其他业主签合同时都改成了2.9米。而且本公司已经和上述10家业主中的8家对于层高改变进行了协商,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原告代理人称,4.5米是被告作为他们销售二层的一个亮点进行推介的,否则我们也不会买。被告在此过程中肯定存在违约、侵权行为,应该进行相应赔偿。
被告代理人最后称,被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很小的过错,被告愿意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没有构成违约。合同中既没有对于层高不符做出违约的条款,原告的诉请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防止买到层高缩水的房子,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对层高缩水的赔偿方式和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进行约定;同时提醒开发商,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一定要多进行沟通,以防出现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