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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10万还是8万?

补写借条表述不清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2-06-21 17:48:17


  借款时未写借条,后来因未及时偿还便在还了一部分后又补写了一张借条,然而欠钱者为了反映当时借款的原貌,便在借条上写的欠款数额是未扣除已还部分的数额。于是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欠款。

  6月1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家住郑州的罗某因家中购房,于是向郑州某纸制品公司(以下简称纸制品公司)借款10万元,当时未打借条。

  2007年2月17日,罗某偿还借款2万元,纸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收到罗某还款贰万元整。

  2008年11月6日,纸制品公司让罗某补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郑州某纸制品公司壹拾万元整,落款为郑州某公司罗某,同时在该借条的落款日期下方还书写有“补2005、2借条”的字样。

  后经纸制品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其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时,纸制品公司称,2007年罗某偿还的2万元是几年的利息而不是本金,若是本金,为何补欠条时不扣除。

  罗某辩称,2万元偿还的是本金,当时借款时双方就没有约定利息。补写借条时未扣除2万元是为了反映当时借款的原貌,并且借条上也显示是补2005年2月的借条。

  法院判决: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庭后虽经法院多次调解终未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11月6日所补借条反映的应是2005年2月原始借款情况,偿还的2万元应是本金,而不是利息。

  故法院作出罗某偿还纸制品公司借款8万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亲人朋友之间借钱总会碍于面子不打借条,即使打有借条也很不规范,表述不清楚,容易造成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借款时未打借条,而是后来补写一份,但罗某补写借条时又未真实注明此前已偿还2万元的事实,酿成纠纷。

   法官提醒大家,金钱往来,要有书面凭证,出具借条时表述尽可能准确,避免因歧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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