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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大学生毕业后出车祸 法院判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发布时间:2012-06-21 17:50:38


  农村户口的大学生毕业后一直留在城市,若发生意外应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6月20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王某户籍地在周口西华县某村,2010年她在郑州一所大学毕业后便一直在郑州工作。2010年12月21日18时40分许,姚某驾驶大客车沿郑州市郑汴路老汽车东站由南向西调头时与正在路上行走的王某相撞,并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姚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因该大客车登记车主为某汽车运输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公司),姚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故王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姚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6183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经鉴定,王某颅脑损伤构成XI(9)伤残,听力损伤伴耳廓畸形构成V(5)级伤残。

  庭审时,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都认为王某系农业户口,其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等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法院认为王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2007年在郑州上学开始到2010年大专毕业,王某一直在郑州,所以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已经脱离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1156.01元。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给王某215013.71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再支付王某286142.3元。至于被告姚某已经支付原告的215013.71元,由被告姚某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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