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主线,结合司法技术工作的实际,引入调解机制,在技术咨询、审核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各个环节中,树立调解理念,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调解意向和差距,从司法技术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各个方面,向当事人阐明该项司法技术工作的时限、费用等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可能带来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化解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规劝和引导当事人对涉案的司法技术工作乃至整个审判或执行案件达成和解。
我院司法技术科促成调解结案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总标的达145.7万余元,其中既有被执行人拖欠货款十年之久的执行案件,也有原、被告诉讼双方矛盾尖锐的在审案件以及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医疗纠纷案件。
如姜某承建李某住房引发的纠纷,姜某起诉索要工程款,李某以施工量有误、工程未完工并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为由拒付,经反复调解双方意见不能弥合,我院判决李某偿付拖欠工程款16250元,李某不服上诉,并另行起诉要求姜某赔偿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5万元。我院司法技术科受理审判部门要求对该案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的委托后,不是简单地单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向鉴定机构移交了事,而是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以化解矛盾为前提,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协调,阐明因施工方系个人施工队,无施工、用料记录等规范性的建设资料对鉴定结果的可能影响,而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系分属于不同机构的两个鉴定,此类鉴定专业技术性强,鉴定费用有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数额,对双方形成得不偿失的后果。通过细致的风险告知、耐心的劝解说服,最终促成了双方互谅互让,放弃鉴定,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李某撤回要求赔偿损失的起诉以及对本院判决其偿还工程款一案的上诉,姜某所诉工程款一案的判决执行问题也随之迎刃而解,有效地化解了双方数年未决的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和鉴定费用负担,节约了审判、执行资源,化解了纠纷进一步激化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