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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 开发商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18 16:15:30


  购房者花钱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逾期500多天才将房屋交付使用。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日,我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5日,原告李某(买受人)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郑州市郑汴路一处房产。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在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还约定: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合同确定的地址为准。本合同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因公告送达的方式产生的公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的通信地址也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纳房款459133元,双方于2011年5月3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附件亦对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必须是书面通知,在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原告的具体通信地址。但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向原告直接送达交房通知书的证据,亦未提交按原告确定的通信地址向原告邮寄交房通知书的证据。

  由此,被告于2011年5月3日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间549天的违约金。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5206.4元。

  主审法官说,此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虽然开发商提供了符合建筑竣工验收条件的材料,并称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却未达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法官提醒: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开发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购房者也要增强通过合同约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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