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司法技术科受理一民事诉讼案件笔迹鉴定委托工作,鉴定对象系一关键文书上被告单位人员的署名是否该人员本人书写。原告对鉴定比对样本收集提起强烈质疑,认为仅以该人知道鉴定事项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书写的样本作为比对检材不够客观全面。
在笔迹鉴定中检材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诉讼前,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主要从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下的笔迹材料,包括档案、存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笔录、总结、答卷、合同等。二是收集被鉴定人平时日常生活中书写的样本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写的,哪些是其他人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可能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较好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价值很高;第二种是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而形成的笔迹材料,由法官亲自收集,采用听写的方式,不得有任何暗示、引导更不能存在让被鉴定人照抄的情况。两者的字体、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垫衬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或相同偏旁部首和笔画。
笔迹鉴定是动作习惯痕机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官收集样本尤其要注意的是笔迹的变化性,其笔迹变化性受生理、心理、书写工具、书写物质材料、书写姿势、书写速度及伪装书写等因素的影响,尤其笔迹鉴定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即笔迹是书写习惯自动化的反映,表现为正常笔迹;当笔迹呈书写意识化反映时,表现为非正常笔迹,即变化笔迹或伪装笔迹,因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实验笔迹样本与案前样本相比,价值要稍差,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的一些文检知识或者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他会故意伪装自己的笔迹。
对此,笔者认为笔迹鉴定应当侧重诉前样本收集提取,并应当充分考虑被鉴定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对于被鉴定人于当事人或案件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与被鉴定人的特殊关系能够说明该当事人具有提供被鉴定人诉前笔迹样本条件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按证据举证规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