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7日,何某驾驶无偿借用王某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张某撞伤。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驾驶员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王某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何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等事实。何某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张某的伤情构成6级伤残,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4800元。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应如何承担责任,各方产生分歧。
【释法】
该起事故虽由车辆借用人何某引起,但车主王某在出借时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故应加重责任,即与车辆借用人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能会有人认为车辆借用人何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与车辆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车主将车辆出借,暂时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权,其也没有从出借车辆中获益,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本身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单纯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和实际控制车辆的借用人一起对该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最及时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论被保险车辆的责任程度和是否存在免赔事由,均应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付。出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势必会造成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也加大了借用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该部分损失,车主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承担连带责任以后,车主和借用人的责任分担问题。因为车主没有投交强险,且没有明确告知借用人,其应该预料到车辆运行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加大借用人的赔偿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借用人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对方过错比例范围内进行追偿,这也符合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