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张某是2010年毕业的,前段时间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毕业论文被大学的指导老师发表在本地一家期刊杂志上。该期杂志出版时间是2011年11月份。在本刊物中,大学导师是第一作者,还有另外一个人是第二作者,而张某的名字则排在最后。这篇论文是张某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在张某写的时候确实给过一些建议,可是整篇文章还是由张某自己完成的。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答:
毕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作品的创作是由张某直接和实质完成的,虽然指导老师提供了一些建议,但是这不等同于付出了实质的智力劳动,不视为“创作”。故张某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张某得知自己论文被人发表之日起开始起两年内张某可以起诉至法院,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张某的大学指导老师未经张某的同意,将其的毕业论文对外发表,并在张某的作品上署上他以及第三人的姓名的行为涉嫌侵犯对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张某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著作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