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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吗?

发布时间:2012-09-17 16:16:47


问:

    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女士购买的房屋阳台是全落地景观阳台。交房时,李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的阳台是混凝土半封闭式阳台,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仅影响了原有的景观效果,更影响了室内的采光,因此要求退房。

答:

  本案是由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引发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本案中,开发商没有征得李女士的同意,单方面将双方约定的落地景观阳台改为混凝土半封闭阳台,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致使购房人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文章出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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