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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五条禁令”

发布时间:2009-06-20 10:21:29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违者,一律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

    二、严禁接受当事人钱物,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者,一律先免除职务再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禁有案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先免除职务再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过问职务外案件,严禁建反法定程序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给业务庭室下达收费指标,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违者,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责任编辑: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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