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农民工工资不可拖欠。12月14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踏雪来到郑州市刘南岗村一小区,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此进行宣判,此地曾是农民工兄弟干活的工地,现已交付村民居住。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9日,被告郑州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房屋建设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置业公司把刘南岗村安置工程住宅楼(10#楼、11#楼、16#楼、18#楼、19#楼、20#楼、21#楼、22#楼)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以合同价贰仟伍佰伍拾万(25500000)元发包给房屋建设公司;合同附件一《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加注:“暂按投标公司计算面积填写,竣工后按实际面积决算。”
2007年9月10日,被告房屋建设公司向原告朱某出具了内容为“兹委托朱某负责刘南岗拆迁安置工程16#、18#楼的整体施工工作”的授权委托书。2007年12月31日,为了明确双方在整体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原告朱某(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房屋建设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内部协议》,其中约定:总造价暂按717.54万元;总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决算价为准。
协议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发包方的需要对其施工的16#、18#楼的土建、安装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增加土建材差和安装材差部分的工程款2476930.66元。被告房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6686231.58元,并代原告支付材料款390398.42元。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8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原告实际施工的18#、16#住宅楼工程质量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2011年5月12日,被告房屋建设公司针对增加的工程出具建筑工程决算书载明:刘南岗村安置住宅16#、18#楼工程造价2476930.66元。
现原告负责施工的该16#、18#住宅楼已分别交付安置村民居住使用至今。
原告提起诉讼认为原协议分包价为7175400元,变更部分工程量后增加工程款2476930.66元,其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结束后共收到二被告支付款项计7076630元,下余工程款2575700.66元至今未付。双方引起争诉。
另查明,朱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房屋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协议》无效。但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工程分包价7175400元,施工中变更部分工程量后增加工程款2476930.66元,扣除被告房屋建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6686231.58元及代付的材料费390398.42元,余款2575700元,扣除3.4%的税金及1%的管理费后剩余2462369.2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2462369.2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故其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被告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已出具决算书,且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将下余工程款及增加和变更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支付原告。被告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上述工程欠款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巡回法庭宣判结果,农民工兄弟连说“谢谢!”
14日上午,管城法院的法官不畏严寒,来到原告朱某曾经的工地上,现在已交付使用的刘南岗村某小区内,进行了宣判:被告房屋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工程款人民币2462369.2元及利息;被告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朱某一起干活的35名农民工兄弟旁听了法院的宣判。宣判后,原告朱某说:“今天终于拿到法院公正的判决书了,农民工们也可以回去过一个好年了。我们非常感谢法院。”和朱某一起来旁听宣判的张某说:“知道今天发判决书,我们都来看看,心里也有个底了。”
主审法官说:“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相对欠缺。我们巡回法庭来到这里,一方面是对此案进行宣判,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向他们发一些法律宣传册,告诉农民工兄弟如何维权。我们法院也会为他们开通一个绿色通道,采取各种办法帮助他们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