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2月的郑州,寒气逼人。有一支这样的队伍,他们心怀百姓,心系群众,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思想,他们将巡回法庭开到社区、将普法行动搬到工地,他们为群众送去温暖,送去希望。
他们,就是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法官。
今年是省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第四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精神,迅速制订活动方案,要求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为其开通绿色通道,要“快立、快处、快审、快执”,工作中不断创新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举措和做法受到了上级部门的肯定和群众的拍手称赞。
A 案例
法官雪中送炭农民工讨回246万余元工程款
朱某是一个包工头,他带着一帮农民工兄弟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但楼房盖好已交付使用了,他们的工程款还没有拿到。无奈,朱某将对方诉至法院。12月14日上午,刚下完一场雪的郑州还是很冷,但在朱某带人干活的工地,朱某及30名农民工代表并没觉得冷,而且脸上还挂着笑容。原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的法官不畏严寒,踏雪来到此地,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房屋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朱某工程款人民币2462369.2元及利息;被告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子建好却没拿到工程款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2007年8月19日,郑州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以下简称房屋建设公司)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置业公司把刘南岗村安置工程住宅楼共八栋楼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以合同价2550万元发包给房屋建设公司。
同年9月10日,房屋建设公司向朱某出具了内容为“兹委托朱某负责刘南岗拆迁安置工程16#、18#楼的整体施工工作”的授权委托书。12月31日,为了明确双方在整体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朱某(承包方、乙方)与房屋建设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内部协议》,其中约定:总造价暂按717.54万元;总造价以工程竣工后决算价为准。
协议签订后,朱某带领近200名农民工兄弟进行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朱某根据发包方的需要对其施工的16号和18号楼的土建、安装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变更,增加土建材差和安装材差部分的工程款2476930.66元。
后来,房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朱某工程款6686231.58元,并代朱某支付材料款390398.42元。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8日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原告实际施工的16号和18号住宅楼工程质量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2011年5月12日,房屋建设公司针对增加的工程出具建筑工程决算书载明:刘南岗村安置住宅16号和18号楼工程造价2476930.66元。验收合格了,村民也入住了,但朱某及近200名农民工兄弟的工程款却始终没有拿到。于是朱某将房屋建设公司及置业公司诉至管城区法院。法院查明,朱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法院认为,朱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房屋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协议》无效。但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协议约定工程分包价717.54万元,施工中变更部分工程量后增加工程款2476930.66元,扣除被告房屋建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6686231.58元及代付的材料费390398.42元,余款2575700元,扣除3.4%的税金及1%的管理费后剩余2462369.2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62369.2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房屋建设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故其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因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被告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已出具决算书,且已交付使用,被告应将下余工程款及增加和变更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支付原告。被告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上述工程欠款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农民工兄弟说“谢谢”
宣判后,原告朱某说:“当时跟着我干活的近200名民工兄弟,大多来自漯河、信阳、周口等地,每年到农历腊月十五后,家里天天都有人来要钱,他们过年不敢回家,我年也过不好。背后还有村上的人指指点点。今天终于拿到法院公正的判决书了,他们也可以回去过一个好年了。我们非常感谢法院。”和朱某一起来旁听宣判的张某说:“知道今天发判决书,我们都来看看,心里也有个底了。”
主审法官鲁倩影说:“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相对欠缺。我们巡回法庭来到这里,一方面是对此案进行宣判,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向他们发一些法律宣传册,告诉农民工兄弟如何维权。我们法院也会为他们开通一个绿色通道,采取各种办法帮助他们拿到工资,替他们维权。”
B 法官办案经
时满良,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他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恪守司法为民理念,大胆创新,善于总结,以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重标准结案。
参照测谎鉴定结果圆满结案成效好
我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时,参照测谎鉴定结果,圆满地审结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杨某称他于2009年2月到李某的山立家具厂上班,双方约定以计件结算工资。2009年10月,杨某辞职。杨某称其在李某处工作期间共做出4000套产品,共计工资32640元,其中杨某在工作期间向李某支借生活费15400元,剩余工资17240元未支付。辞职后杨某多次找李某索要剩余工资,李某都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杨某把李某告到了法院。
接到案件后,我立即通知李某到庭,李某对杨某的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称其已将剩余工资支付给李某,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账目明细单,称上面有杨某的签名,写明工资已结清。李某说:“所有员工都是先签字后领钱,白纸黑字难道还不认吗?”对这份证据,杨某承认是自己的签名,但他认为是老板骗了他。“李某说让先签名后给钱,结果第二天领工钱时,李某却说已经给过了,老板的这种手段真是让我吃了个哑巴亏,有口难言。”杨某说,看到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对农民工的工资非常重视,便到我院立案庭咨询,发现我院对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于是一纸诉状将老板李某告上法庭。案件受理后,我们法院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处理该案件。
到底谁在说谎,作为承办人,我不能枉自下结论。听说可以测谎,我专门到河南洛阳市检察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测谎技术进行了解。通过了解和当场体验,我发现测谎的结果可信度较高,于是我便建议双方进行多参量心理测试(即测谎)。我通过向当事人双方介绍测谎的原理和测谎在民事审理中运用,然后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他们都同意进行测谎,并且都同意将测谎的结果直接作为该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接着,我告知双方进行测谎鉴定各自费用各自先垫付,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由说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鉴定费并支付鉴定当天误工费200元。
由于原告生活困难,无力全部支付测谎费用,东拼西凑还差500元,我便以个人名义先借给原告杨某500元。于是,我们便委托河南洛阳市检察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双方进行测谎。当天,河南洛阳市检察系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血压、脉搏等一系列数据变化,测试结果显示,李某说谎概率在70%以上,杨某在20%左右。最后,法院参照测谎结果,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通过把测谎技术引入民事审判,妥善处理了该案,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开封、洛阳等地的一些法院纷纷来我院取经。
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我在审理另外一起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时,将经常在审理未成年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其中,这是一次新的尝试和探索。
原告张某称2010年7月,其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告孙某订立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带领工人为南曹乡刘德城村小学建围墙,墙总长770米,高3米,价格为每平方米38元。原告带着大伙儿干完活后,经原告计算,被告孙某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用86734.6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孙某催要,但孙某一直未支付。被告孙某称,原告与其约定的劳务费是每米38元,而非每平方米38元。另外,被告孙某已经通过中间人支付原告劳务费2万元。
我作为该案的承办人,通过了解案情发现,垒围墙的施工项目,按“平方米”算劳务费和按“米”结算,少“平方”俩字,该笔费用就相差6万多元。按“平方米”结算还是“米”结算,双方各执一词,唯有通过鉴定可作出定论。我想,如果机械办案,那么双方就要对该工程量进行鉴定,为了确定这一个“平方”到底是否存在,光进行鉴定就要花去一大笔钱。有啥办法可以帮农民工省下这笔钱,且案件也能公正的进行审理?
原告的困窘我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以原告现在的经济状况,根本无力承担如此一大笔鉴定费用。怎样既能保证判决公正,又能减少当事人诉讼开支?我想到了本院少年庭使用过的“社会调查”制度。能不能在民事案件中也使用该制度?一个大胆的想法在我脑海中闪过。
经过向领导汇报,领导对我的这个想法很赞同,并大力支持,我决定进行全新的尝试。于是,我邀请了6名人民陪审员分为3组作为社会调查员对“垒围墙是按‘米’还是按‘平方米’承包”这一诉讼中的难题展开调查。
社会调查院通过走访工地,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综合考虑行业工资标准、承包方式、工作量等,得出了结论。庭审时,3名社会调查员代表当庭宣读了调查经过和结果:劳务费按照每平方米38元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
于是,庭审后法院认为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由于双方确认原告的施工队实际垒墙长度为576.5米,高3米,合计1729.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8元计算,劳务费共计65721元,于是当庭宣判按照每平方米38元的标准计算劳务费,即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65721元。
我认为社会调查制度以前经常在未成年案件审理中被采用,这次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采用社会调查制度,是一个新的尝试和探索。该制度能够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