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芳(化名)诉称,死者张某的父母早已过世,张某生前未婚。张某1993年8月到郑州某车站委托装卸管理办公室工作,并与其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小芳于1995年3月8日被张某收养,其父母无法查找。2006年4月10日原告之父在单位值夜班时,夜间突发脑疝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之父于2006年4月11日死亡。
小芳将郑州某车站和郑州某装卸队诉至法院。郑州某车站委托管理办公室将管内部分装卸作业委托郑州某装卸队承办。郑州某装卸队系个人经营,后在诉讼中,该装卸队经营者刘某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刘某继承人为被告。
小芳称,由于被告的领导拒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致使原告的父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两被告签订的“铁路委托装卸合同书”上显示:委托装卸队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50周岁,能够胜任装卸工作。
小芳称,原告之父签订本合同时已在53周岁,不符合被告的用工条件,但被告仍予以录用,并在原告之父在医院需救助时不履行救助义务,拒绝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最后导致了张某的死。
小芳认为,二被告录用不符合其劳动条件的用工,并且不履行救助义务,对原告之父的死负有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60800.66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被告郑州某车站、刘某部分继承人到庭应诉并答辩。开庭后,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积怨太久,只有通过调解,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于是,法官从法、理等多方面入手,释法明理。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郑州某车站支付小芳3万元,刘某部分继承人支付小芳7万元。小芳当场从法官手中拿到了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