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苏省的刘女士和丈夫的婚姻因感情破裂难以维系,最终走向离婚。本想着曾经夫妻一场,再见也是朋友,谁知离婚之后,前夫却让四个大男人住进房屋。
2011年,当时30岁的刘女士因为还是单身,父母便四处托人给她介绍对象。最终,刘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40岁出头的赵先生。
赵先生自己开着一家理发店,早年有过一段短暂婚史,但没有子女。几次见面之后,温柔的赵先生很快俘获了刘女士的芳心。结婚之后,两口子的矛盾开始显现,赵先生觉得刘女士娇气,不会干家务,而刘女士则觉得赵先生一点都不顾家,晚上经常出去应酬不说还时常不回家,为此她没少和赵先生吵架。
去年,赵先生迷上了赌博,而且越赌越大,二人之间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底,经法院调解,二人协议离婚,结婚时买的婚房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离婚之后的刘女士仍旧居住在原先的房屋里,而赵先生则搬回了自己父母家居住。
没过多久,下班回家的刘女士发现家里有人,一看,居然是四个大男人,一问才知道,是赵先生店里的几个学徒工。想着也许只是临时住一晚,刘女士也没多在意。谁知,四个学徒工一住就是一个礼拜。
“我一个女的和四个大男人住在一套房子里,这算怎么回事儿!”气愤不已的刘女士多次和赵先生联系,谁知赵先生态度也很强硬:“房子也有我的一半,我那间房,我愿意让谁住就让谁住,你管得着吗!”
刘女士选择了起诉,要求法院将房产归并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后,赵先生没有在诉争的这套房子里居住,表明其本人对该房屋的依赖性不强,反而许可他人长期居住,给刘女士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而刘女士也只有这一套住房,所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较为适宜。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刘女士继续偿还,该套房屋评估价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格的一半由刘女士支付给赵先生,房屋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
(据《江南时报》)
【说法】
刘女士与赵先生在离婚时已经就房屋进行了分割,刘女士是否可以继续要求将房屋归并到自己名下?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李楠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对婚姻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刘女士与赵先生经法院调解协商,对其结婚时购买的婚房各占50%的份额,即按份共有该房屋。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即刘女士和赵先生各自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作为共有人的一方,刘女士可以要求对她与赵先生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给予赔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刘女士和赵先生作为按份共有人并没有关于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约定,因此刘女士可以随时提出对房屋的分割请求。《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该对实物进行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房屋作为不动产不可能进行实物分割,只能采取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的方式,因此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将房屋归并到自己的名下。
刘女士要求将房屋归并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为何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徐苗苗说,出于对维护全体共有人共同利益的考虑,如何对共有财产进行使用,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进行使用,更加不能妨碍到其他的共有人。《物权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刘女士和赵先生各自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因此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该二人共同协商进行。赵先生作为共有人之一,确实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行使权利,但是不能对刘女士有所妨碍。赵先生安排四个男人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不仅没有征得刘女士的同意,而且已经给刘女士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刘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而赵先生则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说明刘女士对该房屋的依赖性大于赵先生。因此,由刘女士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加适宜,同时也符合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的基本精神。所以说刘女士要求将房屋归并到自己名下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刘女士与赵先生各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现在房屋全部的所有权由刘女士取得,那么就必须对赵先生进行补偿,也就是“一方得房,一方得钱”。因此法院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由刘女士继续偿还,同时判决该房屋评估价扣除贷款后的剩余价格的一半由刘女士支付给赵先生。
离婚的男女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矛盾扩大,进而解决问题?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宋文梅说,随着离婚率的逐年攀升,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在本案中,原夫妻双方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就其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房屋引起的纠纷却并没有停止。刘女士与赵先生之间之所以会产生纠纷,其本质还是由双方之间的矛盾引起的。该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刘女士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对赵先生来说也给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于该二人都是无益的。如果当初刘女士和赵先生可以就房屋的使用问题进行协商,那么纠纷也就不会发生。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其目的就是通过调解,可以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即使原夫妻双方最终走向离婚,也可以使双方和平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调解也是贯穿全程的,基本上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中,离婚双方在案件结束之后还会继续涉及所分割财产的履行、子女探望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为此时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结束,所以就需要离婚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虽然此时双方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但是如果各不相让,甚至故意制造矛盾,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只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产生纠纷。而一旦纠纷产生,不论是对哪一方而言,都只会像本案中的刘女士与赵先生一样,给生活带来困扰,添加更多烦恼,也更加不利于新生活的开展。因此,原夫妻双方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离婚,不管是在离婚过程中,还是在离婚之后,都应该以互谅互让为原则,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相互协商,避免矛盾激化,最终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从而将对双方的伤害降到最小,使各自都可以走向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