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饭馆本是为大家服务的,可是因100元钱遭顾客拿菜刀挟持,实在是让人感到后怕的事情。
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对此案宣判,以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4岁的被告人马某小学毕业后外出打工,在2012年9月5日晚上,同父亲到郑州管城区某村兰州拉面馆吃饭时,因向其父亲索要100元未果而发生争吵,随从该兰州拉面馆拿一把长约20厘米铁制菜刀到隔壁一家饺子馆内,用左手搂住该店老板娘被害人杨某的脖子,并用右手将菜刀架在杨某的脖子上,声称其回老家没有路费,威胁杨某交出现金100元,在杨某答应后,马某主动将菜刀从杨某脖子处移开,并松开搂着杨某脖子的左手,后马某接到杨某给付的现金100元现金后离开,现赃款未能追回。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管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