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以自信自居,不考虑“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结果对委托人造成资金亏损72.5万元,近日,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小贾被判偿付委托人王英(化名)亏损资金72.5万元。
家住郑州市的王英(化名),喜欢玩股票。当她听说小贾炒股不错时,就很动心。巧合的是小贾很自信,相信自己的所谓选股眼光及操作水平,一心想着炒股大赚时可以从中抽取颇丰盈利。于是俩人一拍即合,并于2011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股票投资合作协议》,约定:1、王英将其证券股票账户交给小贾全权操作,并投入资金200万元;2、合作有效期限为两个月(2011年3月1日-2011年4月30日)在协议执行期间,王英不能擅自调出资金;3、回报率:王英占收益的60%,小贾占收益的40%;4、结算日期:2011年4月30日,王英将小贾应得利润打入小贾指定银行卡内;5、2011年4月30日,小贾保证王英市值不低于200万元资金,不足部分由小贾负责补齐。协议签订后,王英于2011年3月3日通过银行转存的方式向其上述股票账户转入资金200万元。在协议履行期满后,因没有盈利,小贾未按约定向王英支付提成及亏损款项。因上述股票账户一直处于亏损,小贾并没有因此引起警觉,应采取终止股票运作,而他仍抱着满腔自信,为了让王英同意他继续操作上述股票账户,表明自己对王英所欠的债务确认,于2011年11月17日,向王英出具借条一份,借王英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截止2012年5月29日王英上述股票账户当日资产总值为127.5万元,亏损72.5万元。同日,王英将其上述股票账户密码清除后重新设置,单方面终止了合同。上述款项经王英多次催要,小贾都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王英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小贾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小贾偿还款项人民币7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开庭审理中,被告小贾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股票投资合作协议》系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到期后,双方虽未续订合同,但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是对《股票投资合作协议》的延续。原告依约向其股票账户投入资金200万元交由被告全权操作,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保证该股票账户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截止2012年5月29日原告方终止合同时,原告账户资产总值仅为127.5万元,故其主张被告按协议约定偿付其所投入资金损失72.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被告小贾于十日内偿付王英人民币72.5万元。
法官提醒股民朋友们,“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最基本的市场规则,切勿以自信而忽视市场规则。否则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