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怀着对人生美好的向往,从云南来到郑州走自己的创业梦想。她是一个能吃苦,又有一股拼搏劲头的女孩,终于在经营服装生意上使自己辛苦付出获得到收益。
在经营服装生意中也有让她心烦又气愤的事,遇到一些不讲诚信的人,把自己辛苦所得打了水漂。
生意的交往中就遇到了大于和小于,二人是共同经营服装生意,先后多次在小黄处进货,小黄按其需求按时发送服装,截止2012年1月31日,大于和小于共欠小黄货款28万元,后大于和小于向小黄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3.2万元拒付。这23.2万元的货款可是小黄的血汗钱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大于和小于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3.2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按小黄提供的二被告地址,通过邮政快递的形式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邮件以“联系人不在此地”被予以退回。后经法院核实确定二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法院通知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二被告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无相关证明,遂法院前往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社区了解得知二被告从未在该社区居住过,该社区也没有叫二被告名字的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相关书面证明。法院承办法官将社区出具的“证明”向原告代理人宣读后,并告知原告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当即表示自愿撤诉,再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现在是信息时代,注意信息的变化与搜集,否则,会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