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的栗某、陈某夫妇将一套79.33平方米的房屋卖给了周涛(化名)、周杰(化名)父子,后在房产局过户时发现房产实际面积为84.1平方米,后栗某要求该父子支付差价遭拒。于是栗某、陈某将该父子俩诉至法院。
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差价2万余元
“到房管局过户时,才得知房屋实际面积是84.1平方米,比双方实际交易多出4.77平方米。”栗某、陈某说,他们于2012年11月8日与周某父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管城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该父子,合同约定交易面积为79.33平方米,对方也是按照这个面积支付的房款。79.33平方米是房产证上显示的面积。
栗某、陈某称,双方合同约定单价是每平方米6176.73元,差价应为29463元。当时他们同意支付面积差价,“我们才同意先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我们多次要求他们支付差价面积房款,但是他们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因此,栗某、陈某将周涛、周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涛、周杰向其支付面积差价房款29463元。
法庭上,周涛、周杰均辩称,原告在2012年11月8日签订《郑州市存量买卖合同》时,就明知房屋面积为84.06平方米,原告所出卖的房屋面积应为84.06平方米;原、被告约定的是该套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总额,房屋单价并不是原告所称的每平方米6176.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7日,原告栗某(甲方)与被告周涛(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拥有的管城区某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栗某,房屋建筑面积为79.33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490000元。2012年11月8日,原告栗某(甲方)与被告周杰(乙方)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位于管城区的该套房屋,其建筑面积79.33平方米。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在合同中添加并签字确认:“经东区策管理科核实产权面积更正为84.06㎡”。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90000元。
另查明,该房产证显示,涉案房屋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栗某,建筑面积为79.33㎡。原、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后,该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杰,房屋建筑面积为84.06㎡。
法院判买主补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出售房屋面积为79.33平方米,房屋及配套设施总价款为490000元,但涉案房屋经房管部门再次核实,原告所出卖的房屋实际面积为84.06平方米,被告周杰应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该房屋出卖后,登记在被告周杰名下,被告周涛仅代其子周杰签订合同,不应承担支付房屋面积差价的责任。涉案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显示,该房屋出售价格为408767元,故该房屋出售单价为5152.7元/平方米,被告周杰应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差价2437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面积差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被告周杰支付原告栗某、陈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4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