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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告业主侵犯名誉 法院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07-16 11:28:43


    郑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主任认为该小区两名业主侮辱、诽谤、贬损、丑化自己的形象,构成对自己名誉侵犯,于是将两名业主诉至法院。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

    业委会主任告业主侵犯名誉权

    原告杨女士诉称,原告与两名被告魏某、贾某系同一小区居民,原告是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贾某是该小区业委会会计。2013年2月中旬,被告贾某因为春节期间加班工资的数额和原告产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贾某公布账目并向业主澄清事实。原告的要求招致被告的不满,被告贾某随之在所住小区众多业主中间传播原告的是非,歪曲事实,更为恶劣的是二被告随之在小区通知全体业主开会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原告的形象,以实现打击报复原告的目的。

    原告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原告的威信及声望大打折扣,以后无法在小区开展工作,更使原告在小区业主面前名誉扫地。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各3000元。

    庭审直击:双方分歧大

    开庭当日,原告杨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部分小区业主旁听案件审理。杨女士出示了原在小区墙上粘贴的《会议通报》、《告示》、《公告》以及小区2013年1-4月份收支报表情况等其他证据。

    其中,据原告杨女士提供的《会议通报》上显示,“杨XX作为小区业务会主任,在处理和决定小区重大事项不与业主沟通,个人擅自决定,完全不顾广大业主的感受。……今年春节过后,杨本人在未经2号楼1单元、2单元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使保洁人员对2号楼1单元大门前和2单元西侧公共绿地进行破坏……杨作为业委会主任,私自占用物业用房给其儿子和侄子居住。在居住期间从未交纳房屋租赁房、水电费等……杨在小区内搞得庭院经济,商务谈判都是到自己家谈,收多少钱不让别人知道……杨本人将广大业主的家园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她说的话就是王法”。杨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称,《会议通报》的共九条,全部侵犯我方名誉权,是对原告进行的污蔑,是歪曲事实,没有经过查证。

    法庭上,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所述都是事实,而且是原告多次在公开场合公开认可的事实,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情况。对原告出具的无异议的证据,恰巧证明了小区物业退出之后,原告领导的业委会进行自治的过程中,管理十分混乱,小区出现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社区主任召集全体业主对小区的管理情况征求大家意见,同时也要求小区业主集中反应情况,以彻底解决问题。另外,二被告发言均未使用侮辱性字眼,不存在侮辱现象。被告委托代理人还称,《会议通报》、《公告》、收支情况表等,是会计贾某如实提交到社区主任处,社区主任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进行汇总公布的。

    当天庭审开了整整一上午,由于双方观点分歧较大,且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不再主持调解,但不影响当事人进行和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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