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楼下建有一个变电站,担心长时间受电磁辐射危害到自身健康,购房人段某要求开发商退回自己所交的预付款,不再购买该小区的房子。
协商不成,段某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目前,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段某称,在2011年10月31日,她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她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管城区的房屋1至2层。房屋建筑面积724.83平方米,每平方米1万元,总价共计724万余元。当日,她向被告交付预付款10万元。
段某认为,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她认为电磁辐射可诱发人体癌细胞增殖,影响人的心血管系统等,对人的危害极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