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电梯被困受惊吓致旧病复发 法院判决百货公司担责20%

  发布时间:2013-08-07 11:19:53


    40多岁的胡先生因被困电梯受惊吓致旧病复发,经与百货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昨日,从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百货公司担责20%。

    原告胡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原告到被告郑州某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购物时,由于被告对电梯管理混乱,违反电梯操作规范和使用方法管理规定,无人看守,导致电梯在运转过程中突然人为关闭电源,电梯瞬间猛然下滑,其被困在电梯中受到严重惊吓。后又因被告解救不及时,使得原告被困在电梯中长达30多分钟,直接导致原告当场旧病复发、病情加重。

    胡先生说,在与被告协商去医院检查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无奈自己拨打110,后经过数次协调下,才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急诊门诊抢救。因病情严重,后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病术后、惊吓综合症、高血压病(二级、高危),于2011年5月30日出院。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

    胡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55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被告百货公司辩称,其并未违反电梯操作规范和使用方法,也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闭电源是配电工作人员根据规章制度在营业时间结束后正常的工作流程,且电梯在断电后也不可能猛然下滑,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原告承认其病情属于旧病,被告的断电行为与原告病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营业事件结束后进入商场,而且不听取被告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进入商场,故原告自己应当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原告诉求各项费用过高且没有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及医院的住院病历等,可以证实原告在被告的电梯受困,并受到惊吓的事实。被告百货公司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电梯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受困于电梯,以至原告病发。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原告的病情与受困电梯受到惊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鉴定结论,法院酌定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胡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352.23元;驳回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