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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起诉商家 法院驳回一赔十请求

  发布时间:2013-08-07 11:21:36


    明知所购食品中含有的配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郑州李先生仍购买回家。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近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他分别于2012年10月12日购买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销售的山东特产“礼季和”玫瑰脯21盒,单价13.9元,计收291.9元;2012年11月28日购买“礼季和”玫瑰脯20盒,单价13.9元,计收278元,以上共计569.9元。

    李先生说,商业公司销售的山东特产“礼季和”玫瑰脯非法添加了药品“玫瑰”,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非法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业公司退还货款569.9元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56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玫瑰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商业公司销售予李先生的“礼季和”玫瑰脯中包含配料玫瑰,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对李先生主张退还货款569.9元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应将“礼季和”玫瑰脯41盒退还被告。

    庭审中,陈先生陈述其购买“礼季和”玫瑰脯时知道玫瑰脯中含有玫瑰。其故意购买玫瑰脯并向法院起诉,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陈先生在本案中亦不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只有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故李先生要求商业公司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5699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一审判决商业公司退还李先生货款569.9元,同时李先生在商业公司购买的“礼季和”玫瑰脯41盒退还商业公司;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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