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4日上午,郑州管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州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开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便表现情绪激烈,因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决定正式开庭审理。
鉴于张某庭前的表现,在开庭前,法官向其宣读了法庭纪律,人民陪审员也给张某做工作,要求他在庭审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克制,如果不遵守法庭秩序,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仍然表现情绪激动,多次不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并辱骂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法官再次向其宣布法庭纪律并多次制止张某的行为,并对其口头予以警告,但张某仍未改正。
在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时,当被告证人高某出庭作证时,张某对于高某所作的证言不满,出言辱骂高某,经法官制止后,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张某竟突然暴力殴打高某。承办法官立即给予张某严厉批评并予以制止,但张某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经法官、人民陪审员多次说服教育无效。事后经高某陈述,在庭前等待开庭时,张某与高某就因为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当时张某就有殴打高某的行为,但高某选择了忍让,但没料想张某居然在法庭审理如此严肃的场合下殴打他。为严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经本案法官建议及法院院长批准,管城法院当场对张某处以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官对张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后,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张某。
在张某签收上述文书后,法院于当日中午即将张某送往管城区拘留所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