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2010年7月,尹某(孟某之夫,尹某之父)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并被派至某医院做保安工作。2012年1月17日零点8分,尹某驾驶电动车沿郑州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山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逃逸。2012年11月19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由于尹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孟某及其女尹某于2013年1月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尹某、孟某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14502元;医院承担上述连带赔偿责任。孟某、尹某及物业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尹某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及医院连带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22502元。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无须支付尹某、孟某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14502元;该公司无须与医院向尹某、孟某承担上述项目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受理该案件之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尹某、孟某亲人离世,情感上受到了较大的伤害,并且经过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伤认定、仲裁等程序,如果开庭审理,让双方当庭对峙,无疑会给尹某、孟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征得双方的同意之后,法官在开庭之前安排了一次调解,但是此次调解并不十分顺利,双方之间的矛盾争议较大,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一上午的努力,双方之间赔偿金额差距从20万元缩小到10万元,但是却始终无法再靠拢。此时,法官为了避免继续调解而使双方陷入疲劳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决定给双方一段时间的思考冷静期。
一个月之后到了预定的开庭时间,然而法官并没有急于开庭,而是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有了上次的调解基础,这次法官针对双方的实际需求,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针对尹某、孟某一方,法官主要是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劝说其放下心理包袱,适当降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早日拿到赔偿款,以告慰逝去的亲人;针对物业公司一方,法官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向其说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帮助其分析法理利弊,劝说其提高赔偿金额,尽量促成调解,早日了结纠纷。整个调解工作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1点,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物业公司一次性向孟某、尹某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5万元。调解协议达成之后,物业公司即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打款,十几分钟后,尹某收到了物业公司35万元的赔偿款。在确认收到赔偿款之后,尹某激动的说,没有想到法官会如此尽心尽力的帮助自己争取利益,更加没有想到的是可以这么快拿到赔偿款,如果没有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努力,可能自己还有一段漫长的诉讼之路要走。而物业公司一方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不断的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情。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法院民三庭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工伤赔偿纠纷。此类案件原、被告矛盾一般较为激化,贸然开庭审理十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后,法官都会尽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仅可以了结案件,还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在法官的努力之下,此类案件大部分都可以调解结案,平息矛盾,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