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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打磨抛光左眼受伤 法院调解当庭获赔

  发布时间:2013-10-22 11:38:34


    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秦某,男,29岁。秦某称其2012年6月8日入职某电动车公司担任打磨抛光工一职。2013年1月12日上午,在抛光电动三轮车过程中,抛光机钢丝轮上的钢丝进入其左眼中。第二天,秦某发现左眼睛里面有钢丝露出,在医院住院治疗。电动车公司垫付医疗费4000多元。

    后秦某发觉左眼视力因此事故明显下降,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电动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裁决:自2012年6月8日起秦某与电动车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电动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秦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件之后,了解到秦某的身体情况不容乐观,急需费用继续治疗,如果拖延下去,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秦某的进一步治疗。因此,承办法官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安排举证和开庭,一方面积极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以促进案件的尽快的了结。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差距一直较大,尤其是电动车公司一方,开始抵触情绪较大,始终不承认与秦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秦某的利益,承办法官几次约谈了电动车公司的代理人,向其讲明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利弊。经过法官的多次努力,公司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积极与秦某进行调解。案件有了进展之后,法官又多次与秦某进行电话沟通,并三次面谈,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劝说其放下心理包袱,适当降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早日拿到款项,做进一步治疗。

    在开庭审理当天,法官继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帮助双方缩小差距,调解工作持续到中午十二点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动车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秦某44000元,双方了解纠纷。调解协议达成之后,法官立即又让公司安排人员将赔偿款送至法院,半个小时后,秦某收到了电动车公司44000元的赔偿款。秦某激动的说,如果没有法官的努力,自己还有一段漫长的诉讼之路要走。电动车公司就此了结纠纷,也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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