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小伙伴们在出租房顶逗狗玩耍,小男孩不小心坠楼身亡。伤心欲绝的父母诉至法院,向小区的建筑方、物业、街道办事处索赔25万元。
11月7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男孩楼顶逗狗坠楼亡
原告李某和尚某夫妻俩都是来郑的务工人员,李某是工人,尚某是报纸投递员,从2009年年初一直租住在位于郑州市货站街一小区的房屋内,一儿一女都在附近的小学上学。
2012年9月5日,原告的儿子小志(化名)在居住的楼房楼顶和其他小孩玩耍时不慎从楼顶跌落造成死亡。
小志12岁的姐姐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我和弟弟在家写完作业,和我的两个同学一起到楼顶上玩。我同学给我一只小狗,我们几个就一起逗狗玩。我弟弟拿着饺子喂小狗,后又向后跳着让小狗跟着,退着退着就到房沿了,我弟弟不知道,就从房顶摔下来了。”
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该小区的房屋楼顶临空处高度仅40公分,且从楼梯通往楼顶的通道没有封锁。原告认为,住建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确规定,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而建筑方在建设该楼房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隐患存在,并且该建筑方、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办事处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没有及时将通往楼顶的通道封住,造成事故发生。
二原告认为,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丧子之痛,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铁路局(以下简称铁路局)、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以下简称北建筑段)、郑州新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赔偿二原告经济赔偿15万元整。后经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25万整。
庭审现场
当日上午9点钟,在管城区法院5楼大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小志的父亲即原告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小志的母亲即原告尚某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庭上,原告提交小志抢救无效死亡证明、房屋租金收条、房屋的房顶照片、物业管理费、北建筑段与房东签订的出售住房协议书、河南商报相关报道等共8组证据,证明原告租住在该小区、涉案房屋的原所有人及建设单位是郑州铁路局和郑州铁路局郑州北建筑段、房顶围墙高度只有40公分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相关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铁路局、北建筑段辩称,北建筑段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对住宅小区不存在管理责任,涉案房屋的承建单位也不是铁路局和北建筑段。根据我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住宅楼的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且通往楼顶的门是消防通道不应落锁,楼顶的设计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我局已经将产权证书发放给职工,产权已经转移给住户,已经不存在管理权限。二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明知道不能在楼顶养狗,二原告疏于监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责任,造成的事故应当由原告承担。
物业公司发表辩论称,该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小区中既没有与全体业主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任何物业服务费,原告把我公司列为被告是不合适的。原告疏于监管造成的死亡,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事处辩称,根据原告所举证的证据及办事处的证据均可以证明原告所支付的76元费用是铁路新村居民委员会收取的,该居民委员会系民间组织,原告将办事处列为本案被告实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儿子的死亡也不是小区以外的人员造成的,而是原告的儿子自己在楼顶玩耍坠落的,该事故的责任应由二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李某称,小志是2003年1月份出生的。房屋是他2008年10月份开始承租的,那天下午3点学校通知开家长会,我与小志的母亲去学校开家长会了,是小志的姐姐跑过来说的,小志从7楼楼顶摔下来了。
整个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半小时,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