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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矛盾化解 二倍工资当庭支付

  发布时间:2013-12-16 10:09:58


    12月4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2013年10月离职。在孙某工作期间,该商贸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以及赔偿金等,仲裁委以孙某没有提供证明其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孙某不服该仲裁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以及赔偿金。

     在受理该案件之后,承办法官徐苗苗首先向商贸公司了解情况,该商贸公司承认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认可。鉴于本案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商贸公司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应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另一方面向孙某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劝说其通过调解,尽早的拿到款项。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双方的差距逐步缩小,并最终达成一致,商贸公司同意向孙某支付二倍工资13000元,孙某撤回对该商贸公司的起诉。半小时后,商贸公司将13000元现金送至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交到了孙某的手中,原、被告双方对此结果都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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