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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12万已还15万怎还欠10万?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3-12-16 10:11:57


    郑州的崔某借了12万元已经还了15万元,怎么还被起诉要求还钱?原来,崔某父亲替他还钱时签的证明一份存在一些争议。12月5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原告焦某诉称,2008年6月26日,经一咨询公司介绍,他与被告崔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两个月。次日,他将12万元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1年7月起诉至管城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委托其父亲代其向原告偿还15万元,其中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利息12万元、本金2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本金10万元,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当日的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父母旁听了案件审理。法庭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被告父亲代被告向原告偿还15万元后双方债权债务是否即时清结;二是对证明中的文字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到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还出具原告与被告崔某父亲签订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父亲代其向原告偿还了15万元,其中包含1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2万元利息和2万元本金,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本金未付,另外还出具了(2011)管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对以上证据,被告崔某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崔某称,被告已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共计15万元,当时,原告与被告父亲协商的是代为偿还的15万元包括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万元,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就此全部结清,原告拿出单方印制的证明让被告父亲签字,并非当时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告焦某代理人称,2011年原告起诉后,被告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当时被告支付12万元利息是因为原告将被告房屋诉讼保全,被告担心房屋被法院拍卖,双方协商后,才达成协议还12万元利息。12万元利息是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之间的利息,标准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还有不足就又增加了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9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8万元,同时申请对被告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崔某之父代被告向原告偿还15万元,原告焦某与被告之父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证明一份,主要载明:今收到崔某父亲代崔某还借款15万元,包括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2008年6月26日至2011年9月26日利息12万元和本金。收款人自收款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愿意将对崔某在管城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1)管民初字第1660号案件撤诉,解除对崔某房产的查封。2011年10月8日,原告焦某向法院提出撤诉及解除查封措施申请,法院作出(2011)管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另查明,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原告当时可主张的利息最高不可能达到12万元,被告同意偿还的15万元中只包含2万元本金和12万元利息,也不符合常理;另外,当时原告已经起诉并申请将被告的房产进行查封,如果被告没有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可就查封的房产实现债权,没必要撤诉后再另行主张1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被告父亲的真实意思与证明中的文字表述存在重大误解,该证明与当事人的真实目的相悖,原告收取15万元后,提出撤诉及解除查封申请的行为,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已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焦建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焦某负担。

    承办法官提醒,在日常借款过程中,要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多注意文字表达,尽量不要存在瑕疵,在条款中要写明利息标准,还要注意“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尽量通过熟人之间进行借款,这样追要借款时会及时找到人。另外在归还借款及利息时,应有收款人当面出具的收据,或者是当面将原欠条收回并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一定要记住,对自己的签名都要负责任的,不可轻易不看内容就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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