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家住郑州市金水区姚桥乡的农民工常某拿到拖欠两万元工程款后,深有感动地说:多亏管城回族区法院的法官,一心为民,想尽一切办法,他们用亲民的工作态度,不怕周折,克服困难,仅用一个月就把拖欠俺两年的工程款要了回来。
2011年8月份左右,经人介绍,常某到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所承包的位于京珠高速与郑开大道上站口工地从事泵车浇灌,该工地负责人汪某与常某口头约定浇灌桥面345立方,每方18元计6210元,浇灌箱梁1137立方,每方16元计18192元,合计24400元。常某浇灌完毕后,按照当初约定向汪某索要工程款,汪某于2011年10月4日给常某写下结算清单,之后常某多次向汪某催要工程款,汪某于2011年年底支付给一部分欠款计4400元,之后一直借故推诿,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某将汪某告到法院,要求汪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两万元。
承办法官是陇海巡回法庭鲁倩影副庭长,她审理案件有一股韧劲,并善于洞察案件遗留在各环节中可找到解决问题的线索,最终使案件能顺利地以调解了结。用她的话说,这样既不伤和气,又能使原告的权益早日得到。她反复审阅该案卷后,又与原告进行沟通,得知原告现在并不知被告汪某在什么地方,原告与被告联系只是通电话,因每次去找汪某,汪某都以各种理由回避他,所以也见不到被告汪某。当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原籍信阳市商城县地址发传票通知被告,都以“此人不在”被拒收。在被告人的线索将要消失掉时,鲁倩影副庭长马上调整查找方案,诉讼过程中,曾听原告讲其是到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所承包的位于京珠高速与郑开大道上某工地从事泵车浇灌,被告汪某虽是打工人,但也是该工地负责人,她随即与书记员李凯到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了解汪某情况,得知汪某现在新乡获嘉县工地施工,获得这一消息让人兴奋不已,他们丝毫不敢怠慢,立即到新乡获嘉县工地找被告汪某,进行面对面 “法”与“理”的说服工作,但汪某辨解说:虽工程完工,但总承包工程单位没有给我钱,我也没有钱给他。但前去做说服工作的人员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取换位思考方式,经过一天耐心的说服工作,最终被告汪某同意愿一次性拿出所欠的两万元工程款。
当原告常某拿到这笔钱后,就出现了此文开始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