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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是违约金?是定金?

  发布时间:2013-12-01 10:34:46


    家住郑州市的李先生在今年三月十三日欲通过本市一家房屋中介购买房屋,第三人小闫告知他看中的房屋已在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遂决定不再购买。而当天下午,第三人小闫告诉他交两万元可买此房,当即向该房屋中介交了两万元并索要收据一张,后该房屋中介告知他所交的两万元为房主赔付给另一买房人的违约金。李先生认为,房主一房两卖的后果应由房主自己承担,由他承担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故把房屋中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中介返还他已交纳的两万元。

    11月2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中,被告房屋中介辨称给原告李先生的两万元收条是卖房“定金”,但原告写给被告的两万元欠条是“违约金”。并出具2013年3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丙方)及涉案房屋卖方老程(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13号8号楼一西户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75.78平方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房产的总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乙方自合同签订时向丙方及甲方支付佣金和定金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该定金在立契前由丙方代为保管。同时,还提交了当日原告另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房屋中介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于2013年3月14日前付清,每逾期一日,以欠款总额的5‰支付滞纳金。”

    原告提交了收条一份。是2013年3月13日,在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给被告房屋中介两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据显示:“今收到李先生人民币贰万元整。”该收据盖有被告房屋中介的印章,收款人处显示第三人小闫名字。原告对其为何要交纳两个“两万元”不理解,向被告方进行询问,被告解释因房屋出卖方已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原告要购买这套房屋,必须代替房屋出卖方支付两万元“违约金”。

    同时,原告还提供了与被告销售经理赵某的通话录音一份,赵某在该录音中称原告已支付的两万元是房屋出卖人应赔给他人的“违约金”,而原告出具欠条中的两万元是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被告辩称对该录音材料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但明确表示对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与涉案房屋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原告已交纳的两万元是替房屋出卖人赔付给另一房屋购买人的“违约金”。原告购买房屋没有义务代替房屋出卖方向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该“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两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房屋中介的辩称,无有提交证据支持,理由不足,未获得法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房屋中介返还原告李先生两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虽“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和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但支付人是有区别的。“定金”是在签订合同中由约定的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违约金”是由签订合同中的违约方支付。履行合同时,在给付“定金”与“违约金”的支付人千万别被混搅,要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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