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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倾情调解 帮劳动者拿到“救命钱”

  发布时间:2013-12-01 10:37:42


    保洁上班途中出车祸受伤,而肇事司机逃逸不知所踪,于是保洁将受雇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帮助保洁拿到了“救命钱”。

    2012年3月,原告姚霞被被告圆方物业公司聘为保洁员,并被派遣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圆方物业公司没有为姚霞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12月12日6时10分许,姚霞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车型、牌照待查)发生碰撞,致姚霞受伤,肇事司机逃逸,经郑州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姚霞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姚霞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姚霞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圆方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2年12月28日做出【2012】管劳仲不字第06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姚霞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姚霞遂于2013年1月9日诉至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做出(2013)管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姚霞与圆方物业公司自2012年3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姚霞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于2013年4月23日做出管劳仲案字(2013)0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圆方物业公司向姚霞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合计12423.09元。姚霞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的一倍工资22341元;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工资4050元;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46.5元;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停工留薪费合计56115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楠在接到该案件之后了解到,原告姚霞的身体情况仍不容乐观,急需费用继续治疗,而本案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程序、两次仲裁程序和一次诉讼程序,当事人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继续拖延下去,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姚霞的进一步治疗。因此,李楠一方面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安排举证和开庭,一方面积极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可以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以促进案件的尽快的了结。

    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差距一直较大,尤其是圆方物业公司一方,始终不承认与姚霞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愿意支付小部分医疗费作为补偿。鉴于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原告姚霞的权利并为其争取其尽可能多的利益,李楠决定从圆方物业公司入手,先后两次约谈了圆方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讲明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利弊。

    最终,经过李楠的多次努力,圆方物业公司终于认识到了自己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承认自己存在恶意诉讼,故意隐瞒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积极与原告姚霞进行调解。在最后一次调解中,李庭长不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帮助其缩小差距,调解工作一直从下午四点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方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姚霞2万元,双方了结此案。

    第二天一早,圆方物业公司在法院的主持见证下,将2万元现金交到了姚霞女儿的手中。姚霞女儿在拿到钱之后,不断向法官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称这笔钱就是母亲的救命钱,她没有想到法院会如此帮助自己积极解决这件案件,也没有想到这么快就可以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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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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