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的五旬赵老太去超市购物结账时,因收费数额问题与超市员工发生争执,致使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被送往医院急救。随后,赵老太将该超市诉至法院。
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赵老太诉称,2013年7月23日下午5点,她在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的超市陇海路店购物结账时,因收费数额与所购物品标价不相符与该超市的员工发生争执。被告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且态度恶劣,致使原告当场吐血晕倒,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000元。
赵老太认为,因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时态度蛮横,行为粗暴,不讲道理,致使她身体受到伤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赵老太说:“我去找超市的主管,我在超市等了一个半小时后,超市才有人出面解决问题,超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导致我身体受到极大伤害。”
对此,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员工发生口角纠纷属于普通纠纷,是由于原告体质欠佳,才导致意外发生,原告应该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原告发生吐血晕倒已超出了被告的预料和控制范围,被告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原告与被告员工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病情,该病情的发生与原告自身年龄、体质、健康状态存在一定的联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具体伤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经计算,原告所述费用共计4518.06元。根据上述责任分析,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70%为3162.64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老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62.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