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管城法院促成调解 双倍工资当场履行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4:06



    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两起劳动争议案件。2011年8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6月15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止。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30日终止,并于2012年12月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13年7月3日,李某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8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的二倍工资242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李某及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0元;某公司为其开立社保账户并补交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社会保险;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不予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徐苗苗在征得双方的同意之后,针对双方的实际需求,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针对李某一方,法官主要是向其说明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其分析其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劝说其放下心理包袱,适当降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早日拿到款项,避免一段漫长的诉讼之路;针对某公司,法官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向其说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帮助其分析法理利弊,劝说其尽量促成调解,早日了结纠纷。整个调解工作从2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某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15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之后,某公司即安排公司人员将现金15000元送至法院。在双方当场交接之后,李某激动的说,没有想到法官会如此尽心尽力的帮助自己争取利益,更加没有想到的是可以这么快拿到钱。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法院民三庭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工资、工伤赔偿等纠纷。此类案件原、被告矛盾一般较为激化,因此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后,法官都会尽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仅可以了结案件,还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在法官的努力之下,此类案件大部分都可以调解结案,平息矛盾,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