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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原因造损失,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09-06-20 13:43:47


    去年7月份,正是多雨水季节,天水市连续下了几天狂风暴雨,造成该市区多处电线被刮断。市电力公司在暴风雨稍微减弱后,立刻派出抢修队伍抢修电路。由于这场暴风雨的原因导致了市内一家冷冻厂停电6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大风雨过后,市电力公司在短时间内迅速将线路修好,冷冻厂重新投入生产。不巧的是,一辆重型机动车在该厂门前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小心又将电线杆撞倒,造成线路短路,导致冷冻厂的4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后冷冻厂就赔偿问题与电力公司多次协商,电力公司认为,在这两起事故中均无过错,第一起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第二起事故是由重型机动车引起的,该厂应找该机动车车主进行赔偿,因此认为不应赔偿该厂任何损失。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该厂一纸诉状将该市电力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该厂全部经济损失20万元,问冷冻厂的要求能否得以实现?

    民二庭法官陈春阳评析:正确答案A,8万元的损失由冷冻厂自己承担,市电力公司只应赔偿冷冻厂的12万元损失。

    这起纠纷中牵涉到两部分损害后果:一是暴风雨的原因,导致冷冻厂的用电中断,造成了8万元的经济损失;二是由于重型机动车撞倒电线杆的原因,致使冷冻厂线路突然短路,烧毁4台设备,造成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于其中的8万元损失,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正如上述的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显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纠纷中,其中该厂的8万元的经济损失,是由于暴风雨这一自然灾害致使线路损坏而造成的,属不可抗力,并且市电力公司也在线路损坏后对线路及时进行抢修。因此,对冷冻厂这8万元的损失,市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之后的12万元损失的赔偿问题,冷冻厂与市电力公司是供、用电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合同法》相关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这起纠纷中,由于重型机动车的原因,致使冷冻厂突然断电,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由于此案冷冻厂只起诉市电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供电人首先应赔偿该厂的12万元损失,之后,市电力公司可法向重型机动车车主进行追偿。

    综上,冷冻厂所遭受的20万元损失中的8万元由其自己承担,市电力公司只应赔偿冷冻厂12万元的损失。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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