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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迷信的方法杀人能构成犯罪吗?

发布时间:2009-06-20 15:56:45


    56岁的陈某是某县山村农民。2005年冬,陈某想盖房子但村委会未批给他自己选好的地址,陈某认为是村支部书记马某故意卡自己。2006年春节过后,陈即向乡、县政府写信,揭发马某“以抓计划生育为借口)收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财物,并挥霍浪费集体钱粮”等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有少数问题属实,对马某进行了批评。马某知道是陈某揭发他以后,便多次借故刁难陈某,并鼓动几个人辱骂陈某。陈某见马某不仅未改,自己反而更受欺悔,便产生将马某整死或整残的念头。2006年7月12口,陈某听说邻村有个神汉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某询问。柳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某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某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交200元,两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某整死,事成后,陈付给柳500元。如果只是整残,就只付给300元。之后,陈即领着柳暗中指认了马某,让柳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陈某回到家中,即耐心等柳的佳音。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柳二人一起拘留。

    【问题】陈某的行为能够认定为犯罪吗?陈某与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选择答案:1、都不构成犯罪,因为两人没有具体实施,只应进行批评教育就行;2、陈某构成了,因为他有杀人动机、并付诸行动了;而柳某的行为原本就无法实施杀人、更没有任何具体行动,所以不构成;3、两人都属于有预谋的,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4、两人都应受到治安处罚。】

   刑少庭庭长张煜辉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乃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就根本不可能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对社会有轻微的危害,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只有对社会造成了一定严重程度危害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陈某花钱求人使用“邪法”、企图将马某致死或致残,其犯罪故意是十分明显的。但柳某所谓“邪法”根本就不可能致人死亡或残废,所以,陈某实施的一连串行为,如订合同,给柳指认马某等都设有什么实际的意义。陈某的目的之所以没有得逞,正是因为他所采取的手段根本就没有得逞的可能。客观上,陈某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因受骗上当面失去了一笔钱。所以,只能说陈某的行为是一种犯意表示,不应以犯罪论处。

    陈某用300元钱与柳某订了合同,从形式上看,两人似是共同犯罪,其实,陈、柳两人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陈某有杀人的故意,柳某的目的却是为了骗钱。柳明知自己的“邪怯”不可能置马某于死地,他也根本不想将马某致死或致残,只是为了骗取陈某的钱财才编出一套谎言来。所以,对陈某不能以犯罪论处,而对柳某的诈骗行为则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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